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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全律师:场外配资的法律红线(摘要)
日期:2019-11-17

 2019年11月19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专业律师杨兆全接受山东经济广播电台的专访,对2019年11月14号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关于场外配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主持人:杨律师您好,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最高院出台《会议纪要》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杨兆全律师:《会议纪要》从今年二月起草到十一月出台,经历了8个多月的时间,整个《会议纪要》共有12个部分,130条,涉及内容广泛。涉及到《民法总则》、公司、合同、担保、金融、证券、信托、保险、票据、破产等民商事绝大部分领域。

  最高院除了法院判决外,还有三种常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形式: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院对下级请示个案的批复、最高院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三种文书对法院的未来司法工作有直接的影响。这次《会议纪要》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很大反响。


主持人:按照《会议纪要》规定,杠杆炒股有一个红线,这个红线是如何划定的呢?

  杨兆全律师:这次红线划定严格, 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公司和个人或者个人之间所签订一切的配资合同都将认定为无效。未来如果有公司给予配资或者公民之间通过借贷方式配资,在法律上都认定为无效。

  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前几年,炒股配资还是很活跃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专门的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以及互联网平台来对社会大多数投资人进行线上的配资;另一种是线下的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借钱炒股。未来这两种方式都会被认定为违法。


主持人:近年来,资本市场上因为配资业务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请您就相关代表性案件,从法律层面为大家做一个分析解读。

  杨兆全律师:《会议纪要》发布之前,关于配资效力,不同法院认定不同。 有些法院认定配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借贷行为,而有些法院认为这种行为会直接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因为大量的配资行为,可以放大杠杆效应,出现金融风险时就是一个系统性风险,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比较大的打击,所以有些法院认定配资行为违法。

  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个比较典型的配资案例。王某有100万元,想进行炒股,找高某来融入资金,双方协商后,高某借出500万元给王某。王某用这600万元(自己的100万元和高某的500万元)进行炒股。双方约定,王某给高某每个月的利息是1.5%,若炒股赚钱了,王某从利润里分得20%给高某;若亏损,王某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合同签订后,王某利用高某资金和自己资金进行炒股。但事情不随人愿,王某买入的股票,大面积跌停,几个月下来,亏损超过一半。这种情况下,高某要求王某立即止损并归还所借入的资金,王某说我亏损很多,确实无力偿还你的借款。因此,高某把王某告上法庭。

  从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来看,法院都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两人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判决双方借贷合同有效,王某向高某支付每月1.5%的利息,并且归还高某全部本金。

  这个判决是在《会议纪要》出台之前,如果这个案件放在现在来看,是完全不同的结果。根据《会议纪要》的精神,这种配资炒股的行为,首先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这种无效合同具有这么几个后果:首先高某作为出借资金的一方,无权取得利息。高某取得的每月1.5%的利息,应该归还给王某。其次,高某所要求的王某盈利之后分享利润,也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会议纪要》规定,作为出借人一方,既无权取得利息,也无权分得利润。

  主持人:从您的分析中我们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从投资者的角度,应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投资者呢?

  杨兆全律师:《会议纪要》有多方面涉及到投资者相关权益的问题,有刚才所提到的配资问题。大家一定要知道未来配资行为,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借钱炒股和出借钱炒股,都属违法,希望投资者以后要注意。

  另外,《会议纪要》中还包括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的问题。每个投资人既是投资人也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公司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也有相应的权益。比如对方公司应该告知我们产品的性质和风险,要评定我们每个人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和对市场风险把握的能力,这些都需要评估,这些都是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公司对我们的义务。

  《会议纪要》还特别强调,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或购买金融产品之后,这些产品所带来的风险,也是由我们金融消费者自行承担的,这一点需要提醒每一位投资人。

  主持人:杨律师,如果投资者遇到了证券纠纷,应该怎么做呢?怎样才是一个合法和正当的程序呢?

  杨兆全律师: 首先我们要善于保存证据。证据有书面的也有电子的,对于电子的证据,我们可以通过截图或者公证等方式进行保存。 出现纠纷后,我们可以向一些机构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成本较低,效力较高。

  如果通过调解也解决不了,或者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对方不愿意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向有关法院进行诉讼。另外,我们投资者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后,就要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主持人:听杨律师讲,大家也学到了很多法律专业知识。那么有一个疑问,此类金融纠纷是否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时间会比较长?

  杨兆全律师:我们国家在很多城市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庭,能够更专业、快捷地解决金融纠纷。金融法庭的推出,对保证我们金融纠纷获得专业、公平的审判结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保障。


  主持人:这次《会议纪要》的出台意义重大,对投资者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非常感谢北京威诺律所金融证券专业律师杨兆全先生的精彩解读。谢谢您。

  杨兆全律师:感谢主持人。